政策法规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

     (三)监督、检查基层人口计划的执行;指导各县、市、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工作。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七)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管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编制事业经费分配方案并下达执行;编报有关经费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监督全市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监管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负责与省内外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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