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鉴定的病残儿父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章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再对其病史、家族史及相关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协助申请人填写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与要求的必备资料一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计生服务站,对上报鉴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签章,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在每年的3月10-15日、8月10-15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依法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再依照相关政策对符合照顾生育者纳入照顾生育办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