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2004]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个人申报制。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可以申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以个人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第五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在年满60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报,领取并在相关人员指导下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特别应详细说明本人及配偶婚姻状况和生育、收养情况。具体包括本人及配偶结婚时间、婚姻变动(丧偶、离异、再婚)时间;本人及配偶所生育子女姓名、子女出生时间。子女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再婚的,应说明再婚前后双方各自生育情况;收养子女的,应注明收养子女时间、收养子女是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等相关情况。     本人填写《申报表》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必须加盖申报人指模。     逾期申报的,当年不再受理,但可在下年度申报。     第六条  申报人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本人结婚证(离婚证)及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凡申报人故意隐瞒婚育史、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人及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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