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和绵府办发[200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绵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范围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员; 2、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五、独生子女父母双亡,此前已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监护人可继续领取奖励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六、本人申报。凡认为自己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均可在每年度5月1日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审批表》。 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但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依此类推。 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不在同一个村(居)委会的,分别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七、村级初审公示。村(居)委会根据群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审批表》组织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和初审,并张榜公示七天以上。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1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八、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按两名以上公务员一组分别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重点是申报人的婚姻变化情况、生育和收(送)养子女、子女出生时间、现有子女数等情况。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再次张榜公示至少七天。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核实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批准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同时制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名册》,通过计算机信息交换平台或拷贝软盘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报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审批工作应于每年度8月1日以前结束。 九、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质量核查。各区市县(包括各园区、科学城)计划生育部门应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名册》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对其申报、调查、公示、审批等工作情况开展质量检查,清理和纠正错误审批的奖励对象,核准奖励对象人员,并于每年度9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十、县级财政、计生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公开监督机构、人员和监督电话。限时查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申诉,务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十一、经批准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县级财政、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按年度领取夫妻双方总和人民币60元/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十二、独生子女父母在各自户籍地申报并获准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各地应按各自支付30元/年的标准,分别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十三、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初应当足额预算按规定本级应匹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十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年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时,应将本地奖励金总额、奖励对象名单、实际领取奖励金人员名单、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政务公开栏和其他宣传媒体上予以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奖励对象差错率严格控制在5‰以内(含5‰)。差错率大于5‰小于或等于7‰的,年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差错率大于7‰的,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十六、奖励金发放结束后60日内,该项工作全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十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