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首问负责制度》、《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限时办结制度》、《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绵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外来办事者最先询问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来委办事、了解政务、反映情况、联系公务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指导、引导和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三、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以最快速度接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四、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办事者引导至承办科室,介绍给相应承办人。
五、如承办人出差在外,所在科室无人在家的,首问责任人可以代办,或者代为接收转交,督促跟踪办理。
六、对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给办事者做好解释,并对办事者的姓名、事由、住址、联系电话进行登记,预告办结时限,告知首问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若需几个科室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要承办科室牵头具体办理。若牵头承办科室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由首问责任人报委领导指定牵头承办科室。需要出具意见的,应由牵头承办科室具体办理。
八、若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给办事者解释所涉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九、首问责任人对来委办事者,应做到礼貌用语相问,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相待,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十、本制度由委纪检组负责监督考评。
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人口计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照顾生育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3月和9月分别进行一次,其鉴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告知申请鉴定对象。责任科室:科技科。
三、依照规定时间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科室:科技科。
四、对信访举报事项,一般要求在20日内查证并报结果,如情况复杂的,督促县市区办结时限不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并报结果。责任科室:政法科
五、财政投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转入指定的金融单位后,督促金融单位在30日内转入奖励对象存折。责任科室:计财科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要求交换的信息,流入人口提交信息应在入户调查登记后1月内提交平台。流出人口反馈信息要在15日内予以查实反馈,情况复杂的,原则上不超过30日办结。责任科室:流管科
七、计划生育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责任科室:政法科。
八、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自接件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科室:行政许可科。
九、委机关纪检组对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及责任科室实施督查。
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据绵委办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计生部门实际,特制定市人口计生委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主要责任人实行委领导谈话告诫,并在全体职工会上通报批评。
1、首问置之不理、推诿,造成正常到委机关办事者不满情绪发生,反映到委领导处的;
2、对不属于本科室范围办理事项,未引导向相关科室交办和跟踪服务,导致办事者未能办成事的;
3、属两个科室办理,主办科室非客观原因而尚未履行牵头主办职责,导致应办之事未办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主要责任人本年度评选各项先进的资格。
1、因工作态度不好或刁难,导致办事者不满或发生争吵等情形而影响单位形象的;
2、两次出现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情形,被办事者反映到委领导处经查实的;
3、非客观原因而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而超时限办结行政事务经查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的资格。
1、违反机关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与办事者发生争吵,影响单位声誉的;
2、违反机关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定,导致办事者上访和信访发生的;
3、牵头科室不履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而延误工作,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主要责任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相应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奖(10-30%)
1、在机关效能建设检查中,出现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2、违反机关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影响市级以上对委机关的年度评先和评奖等级的;
3、对涉及相关科室及分管工作把握不准的重大和紧急事项,未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委机关其它违反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未尽事项,依照《绵阳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绵委办发[2008]20号)执行。
涉及上述责任追究事项,由委办公室协同委纪检组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委党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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