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绵人口﹝2007﹞122号
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各园区社发局:
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政府同意,省人口计生委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认真做好2008年奖励扶助工作,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 做好申报
奖励扶助工作继续坚持个人申报制,鉴于2008年起奖励扶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宽领域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坚持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又要突出宣传调整后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政策条件、个人申报的相关要求。在宣传对象上,既要对全体公民进行宣传,又要重点对可能符合条件的中老年人群进行宣传。在宣传形式上,既要利用逢场、赶集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又要组织宣传车、宣传队进村入户,面向群众讲解奖励扶助制度部分政策调整后的具体规定和申报要求。要将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纳入政(村)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努力扩大奖励扶助的政策感召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严格政策 注重程序
广大计生干部要认真负责地吃透省上调整和完善后的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附件)的各项规定,任何地方、任何人不得乱开口政策口子,乱作政策解释,放宽或收紧政策条件。在资格确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确认程序(试行)》的规定,按照“宣传发动、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三榜公示、两级审核、两级复查、逐级上报”的程序开展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确认工作,把每一步工作做实做细,不得走过场、简单化。在坚持每个程序走到位的前提下,重点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调查关,必须严格调查人员资格,坚持由国家公务员担任调查员;二是把好评议关,认真做好村级评议,由调查员组织评议会,邀请与被评议对象同年龄段同村民小组的老村民参加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名认可并加盖指印;三是把好公示关,公示内容以对象婚育史作为重点,同时公示修改后的政策条件和省、市、县、乡四级举报电话,以纸质公示为主,在村委会驻地、交通要道人群聚集地、被公示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公示,接受监督,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质量。各地在质量监控时,必须把遵守程序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凡是程序未走到或者执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质量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进行资格确认和年审工作。
三、统一进度 推进工作
2008年奖励扶助工作在统一政策条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行全市统一起止时间和阶段工作安排。现对各地进度提出安排要求: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底,为社会宣传和个人申报阶段。逾期申报的,当年不再受理。同时,各地要在2008年1月10日前将申报人数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二阶段,2008年1月-4月,为2008年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格确认和网上录入阶段。各地对拟纳入对象进行调查访问、群众评议、乡镇复核、县级复查审批、三榜公示、系统录入和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信息变更,并将相关数据于2008年4月15日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地在进行2008年目标人群资格确认时,应同时预调查2009年可能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群,一并上报。
第三阶段,2008年4月中、下旬,市级质量检查阶段。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组织质量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各地当年新增对象确认准确性和已享受对象资格年审情况进行检查,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省上要求,省、市将不予安排所在县市区(园区)当年奖励扶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领导 明确责任
奖励扶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要把搞好奖励扶助工作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体系,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奖励扶助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及时安排部署,集中力量,全员参与,搞好各环节工作的实施和督导。要坚持严禁乱开口子放宽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严禁代领代发奖扶资金的“四条禁令”,切实保障奖励扶助政策的严肃性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坚持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调查登记的各个重要步骤、重要信息要由具体负责人签字负责;在对象审批和资格年审上,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的数据,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园区社发局一把手签字负责。数据上报截止后,省、市不再接受更改数据要求(2009年预调查数据除外)。同时,各地要将各阶段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附件:1、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2、绵阳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进度安排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 通知
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23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1: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对依法收养的认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8周岁。
(六)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附件2:
绵阳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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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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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前 |
县、乡、村工作骨干培训、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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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12月31日 |
政策宣传、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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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0日前 |
县、乡镇人数汇总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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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8日前 |
乡镇复核、申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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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前 |
县级复查、录入、审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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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5日前 |
县市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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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4月25日 |
市级质量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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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0日前 |
市级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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